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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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