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3.接待服务对象不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每人次扣1分;
4.语言粗俗、说脏话或不雅口头禅的,每人次扣1分;
5.冷落、刁难、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6.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人次扣5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到岗率达到100%,得20分。
1.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工作时间内无故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每人次扣3分;
3.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安排顶岗人员的,离岗外出半天内作擅自离岗处理,每人次扣2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每人次扣3分;
4.无故缺席“中心”的各种会议、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在窗口玩电脑游戏、看非业务类书刊,每人次扣3分;
6.上班时间因喝酒影响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7.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况适当扣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地面无杂物,得20分。
1.窗口卫生达不到“中心”规定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
2.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的,每人次扣2分;
3.下班后窗口除规定摆放的物品外,还留有其他资料和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4.在窗口吸烟、进餐、吃零食,每人次扣2分。
(四)事项办理(30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得30分。
1.应受理的事项而不受理的,每件次扣6分;
2.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他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耽误时间的,每件次扣3分;
3.对需补办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需补办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
4.违反联办件办理规定,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5.不该退件而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6分;
6.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4分;
7.办理事项有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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