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