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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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