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和公安部门本着“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共同布设。县(市)城区布设25~30个,月湖区城区布设30~35个,每个乡镇布设3~6个。主要街道、学校(300米内)、居民区、工矿区、农贸市场内不得布设零售网点。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江西省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凭证报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经营资格证和销售许可证必须进行年检。
第三章 经营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使用由省工商局、省烟花办监制的《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二)采购烟花爆竹应从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三)经营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将有关证照买卖、出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六)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单位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从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专营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企业和其他渠道进货;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服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烟花爆竹的购销采取计划监控下的统购分销方式进行。
市专营企业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采购、调拨及经营,按计划从定点生产厂家(基地)购进烟花爆竹,调拨给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除市专营企业外,其它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和调拨业务。市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只对县(市、区、管委会)的专营企业批发,不得对零售网点批发,也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