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本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
  代为申请的,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申请援助的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