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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8日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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