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02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13日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9月1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