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
(四)规范和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不同负担者的常年产量。具体核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镇区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应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用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重新确定后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
5、任务下达: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