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印制发票,是指:
(一)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
(三)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四)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五)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是指: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注明涉及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第八条 举报涉及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属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实的,应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的审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京地税检[1995]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标准:
(一)举报涉及非法印制发票的,给予十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涉及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奖励。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