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不是独立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而是统一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工作。其负责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
  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统一核定、经费统一划拨的其他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脱钩分离。其中,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房改机构,归口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各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取消后,人员由新设管理中心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择优留用。新设管理中心未留用的在编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五、实施管理机构调整,组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在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工作。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也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其业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市管委会推荐,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中旬前办理。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经双方签章认可后,转入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与专户内。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移交工作。
  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单位售房资金使用方向审批等职能,由市房改办承担。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其他房改资金,分别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由本级财政和房改部门协调处理。
  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目前,部分区(市)县还有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有的甚至还存在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这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风险所在。对此,各区(市)县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供认不讳公积金回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承担资金回收责任。不论决策人是原管理中心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在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必须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
  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回收。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可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如债务人拒不还款,可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请强制执行。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