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依法并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和管委会章程实行民主决策,决策受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
四、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机构调整前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统一管理、积极稳妥、资产安全”的机构调整基本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并调整工作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有序进行。具有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冻结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现有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编制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02]74号),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已经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配、转移、隐匿、核销原各管理中心资产;不得向原各管理中心安排人员,不得突出提拔干部;不得通过内部调帐、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在冻结期间,原各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继续加大意上供同款和其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不得以机构调整为借口停办或故意拖延。原各管理中心在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后2日内,要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明细备案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备案。
(二)清理原各管理中心资产。清理资产在各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领导下,由原各管理中心负责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在资产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要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贷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