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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当前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是:调整管理机构,健全决策体制,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我市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健全决策体制;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调整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同时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当前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成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处理管理机构调整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主要任务,是负责原管理中心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组织进行资产清理,确保资产安全。各区(市)县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名单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
  三、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成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作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管委会委员人数为30人,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按照成都地区占三分之二,省级单位占三分之一的原则组建。在市管委会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住房、法律等方面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区(市)县推选举产生。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市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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