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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纳税人,是指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下列个人: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
  (三)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得的个人;
  (四)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所辖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依法为其保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汇总分析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填报的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情况。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税务公告或其他方式,向重点纳税人或其工作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点纳税人或其工作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tax861.gov.cn/)或采取其他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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