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局划转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的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2年9月1日起按4%划入,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五年过渡期内,统筹基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列支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列支。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