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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抽查的企业,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发出通知书后,实施强制监督抽查。
  (十八)规范流通市场产品质量。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农药残留量监测点,对集贸市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监测,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国家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各部门三年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的企业或个人追索经济损失赔偿。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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