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8日)废止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
(沪住规[2002]086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2002年6月6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不断提高本市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引导所有新建住宅小区按“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四高”优秀小区;规范创建管理,提高创建水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宅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四高”优秀小区创建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区。
第四条 达标考评标准
一、达标考评必备条件
1、小区所有规划和建筑设计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2、小区建设必须参加创“无渗漏”活动,新建住宅必须达到“无渗漏”标准,住宅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5%;
3、小区建设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并符合沪住工(2000)222号、沪住规(2001)032号有关要求;
4、小区技术配置必须符合《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5、小区部分住宅实施菜单式全装修(2002年全装修住宅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后所占比例逐年提高);
6、小区建设中材料(部品)使用满足
建设部建住房(1999)295号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要求。
二、达标考评评分标准(100分)
(一)规划设计(30分)
1、规划构思与空间布局(12分)
要求:小区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空间组合富有特色,具有均好性;注重地域文化特点,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物,体现小区特色。
2、环境设计(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