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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
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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