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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计算机网、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的融合。
  第五条 本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同级单位部门预算。
  区县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由各区县负责安排。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提前论证。
  第七条 对于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资金时,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对于重大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对审查不合格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从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和本市或者国际先进标准角度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需修改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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