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工作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对本市范围内的地图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的地图,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地图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一律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重点抓好对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及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各种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正在加工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进行收缴;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坚决予以销毁,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要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说明;海关要对进出口的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查验中发现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第二阶段:宣传教育,2002年8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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