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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和表示地区的“地”字。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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