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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笔录。重大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要求听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组织听证。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由两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举证申辩成立的,行政处罚改按法定一般程序进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必须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罚款罚缴分离的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开展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就业与失业、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项目的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上报或发布统计信息。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较大的事件,应及时先行电话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出文字报告。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教育,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学法不少于规定时间。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相关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要把法律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资格的定期认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认证后,方可申领劳动保障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制监督,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接受新间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系统依法行政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考评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和听证制度,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的受理及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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