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汲取6月14日北辰区刘家房子村爆炸事故的教训,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租赁用房的安全管理。
(二)居民个人一律不得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和扰民严重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一律取缔。
(三)在居民社区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取缔。
(四)在居民社区内不得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点,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取缔。
(五)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出租房屋,必须经过土地、房管部门审批;租赁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停产整顿、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六)农民自建、自管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否则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二、责任分工
(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组织抽调区县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联合执法,切实搞好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督查组,负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推动实施、督促落实和检查验收。
三、具体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整顿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9月15日开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对本辖区的街道、乡镇逐个进行检查验收。9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