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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外省旅行社在我省设立分社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注册地以外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设立地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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