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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倡导和扶持力度
  (一)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寄养、助养的)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规定免收学杂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本市各类学校在录取孤儿入学时,享受一定的特殊政策。
  (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培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要予以表彰,新闻媒体也要予以宣传。
  (四)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协调,指导、管理的职责,在指导、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指导、管理。
  五、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强协调,促进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区和有条件的县要有以服务老年人为重点,具备80张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机构;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要按市建委2000年4月1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2000]300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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