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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三、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及我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外部条件酌情减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建成后的社会福利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挤占。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安置再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兴办的社区服务业,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的服务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应按规定给予救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机构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在额定范围内使用的水、电、气、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需增容扩量的,应酌情减免增扩容费用。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等电信业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六)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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