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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改省医药公司中转麻醉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改省医药公司
 中转麻醉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鄂价农工函[2002]74号)


省医药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经清理,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医药局关于省医药公司中转麻醉药品作价问题的批复》(鄂价函[1997]90号)进行修改。鉴于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站被卫生部、原国家医药局批准为省内二级麻醉药品的中转站,负责部分三级站的麻醉、精神药品的中转工作,而费用支出按原作价办法难以得到补偿的实际情况,同意省公司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0%制定调拨价格,被中转的供应点的市场调拨价格以省公司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其具体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98]579号)的规定执行不变。省物价局、省医药局鄂价函字[1997]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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