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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0号]中律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附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和行分段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      1~5%
  1,000,001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三、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可按标准下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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