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0号]中律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附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和行分段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 1~5%
1,000,001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三、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可按标准下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