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会关于
修改《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