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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免,由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任免,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属企业国资办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5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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