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
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7人以下。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临时聘请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