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具体要求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七十条 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定意见。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十一条 涉及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同时,要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章 后评价管理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一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一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一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第七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七十四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项目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省重点工程、省管项目和市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利建设信息报表,内容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实物工程量、存在主要问题和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执行水利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9]488号)。
第七十七条 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按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造价员管理按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