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有领导分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大中型工程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三条 各工地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第六十四条 施工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先用电报、电话报告。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安全事故划分及责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按《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建设工地、文明建设工地的申报评审按照水利部《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须严格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 199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3个月内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六十八条 水利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