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须在工地设立独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足够力量,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有负责质量的监理工程师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第五十三条 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查、检测等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坚持质量评定制度,及时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定。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SL239—1999)执行。质量评定表按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地[1995]3号)、《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SL239—1999)、《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补充表的通知》(建管监[2001]1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资料,到工地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复检。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机构,是代表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参建各方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水建字[1998]04号)执行。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组)。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认定的省级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具有省级工程质量最终检测权。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试验须是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认可的检测试验单位或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单位。
第五十九条 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按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水计字[20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具体要求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