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5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水利厅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地方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15日和招标工作结束后未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向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和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报告(招标、投标情况、评标报告、定标情况等)。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同一次招标的同一类工程招标文件总售价一般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严禁招标人将标段划小,高额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严格把好投标人的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承担施工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一经发现无证施工和越级承担施工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停止拨款。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等级按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文中规定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最低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