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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6月底前将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的指示,省政府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措施,确保6月底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二、合理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前一段时期,有的地方确定的保障标准过高,甚至造成不劳动家庭获得的保障收入高于劳动家庭劳动收入等不合理现象。近日,省政府已下发《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44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地要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凡过去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一律予以修正,省民政厅要加强宏观调控。
  三、严格掌握政策,规范管理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讲明政策,不得随意放宽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合理测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逐步规范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手续和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收入核查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低保对象电子信息备案制度。
  四、落实低保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强化低保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低保任务的地方,不得兴建办公楼、购置轿车,政府负责同志不得出国。今后,省对各市低保资金的拨付将由省民政厅商财政厅根据市、县低保工作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国库社保补助专户下拨。各市要确保省下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绝不允许截留、挪用,否则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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