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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可从事社会融资担保,信贷担保,再担保,履约担保业务,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信贷担保、再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
  (三)三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州、市)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
  (四)四级担保:只能在所在县(市、区)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
  (五)持有《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县(市、区)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越级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半年向其业务主管机关上报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六、罚则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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