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可从事社会融资担保,信贷担保,再担保,履约担保业务,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信贷担保、再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
(三)三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州、市)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
(四)四级担保:只能在所在县(市、区)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
(五)持有《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县(市、区)内从事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越级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半年向其业务主管机关上报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六、罚则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