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15%。
(四)四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0%。
四、资质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发给《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满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申请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
1.申请资质的目的;
2.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信用担保协会批复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资金能力、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自动退出信用担保行业。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每一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