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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15%。
  (四)四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0%。

四、资质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发给《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满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申请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
  1.申请资质的目的;
  2.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信用担保协会批复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资金能力、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自动退出信用担保行业。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每一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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