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接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批和行业自律。
第七条 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
4.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10%。
(三)三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