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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接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批和行业自律。
  第七条 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
  4.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10%。
  (三)三级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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