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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4号 2002年1月2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救济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保障各地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初,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省财政对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照各地保障任务、保障实绩、财政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应由当地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根据《甘肃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实绩挂钩暂行办法》相应抵减下年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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