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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价格
 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津价检[2002]308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具体的举报内容及其有关证据。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价格举报应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罚没款的,以实际上缴财政专项账户的罚没款数额为计算奖励的基数。
  第六条 对有罚没款的价格举报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罚没款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罚没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励;
  (三)罚没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罚没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奖励。
  第七条 对虽无罚没款,但情节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举报案件,可酌情奖励举报人,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八条 对需要奖励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当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结案后办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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