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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五)坚持统一领导,顾全大局,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决定》的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经过前一阶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经划转到区县城管监察组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处罚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对违法占路的处罚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等五个方面。
  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个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园林、环保、建委、水利、国土房管等6个部门执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政管委执行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管理等);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市和区、县建委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和区、县水利局在城市河湖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市和区、县环保局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市园林局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除主要公园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以上划转的职能,应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分期分批逐步落实。第一批划转的是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易于操作的行政处罚职能,自2002年9月20日起正式移交城管监察队伍行使。
  三、改革城管监察体制,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和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城管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适应本市城市管理整体布局和保证城管监察队伍依法履行职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将现设在市市政管委的城管监察办公室调整组建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管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根据职能划转实际情况,统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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