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
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京政发[200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在行政机关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组合行政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面貌的组建方针,以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