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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
 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的精神,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土地有形市场,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有形市场
  加强我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土地交易环境,实现各类土地的公平交易。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充分发挥土地有形市场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区、县(不包括市内六区)的土地有形市场,必须在今年年内建成运行,并作为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分市场,接受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业务指导。今后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政府出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供地,除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用地外,其余用地一律以有偿方式供应。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严禁扩大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严禁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三、规范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的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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