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
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的精神,全面落实《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土地有形市场,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有形市场
加强我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土地交易环境,实现各类土地的公平交易。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充分发挥土地有形市场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区、县(不包括市内六区)的土地有形市场,必须在今年年内建成运行,并作为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分市场,接受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业务指导。今后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政府出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供地,除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用地外,其余用地一律以有偿方式供应。要严格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严禁扩大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严禁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三、规范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的运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