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
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 二00二年七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土地的转让行为越来越多,由于多方面原因,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比较薄弱。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做好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地产转让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房地产转让者自觉纳税意识,促进其主动申报纳税。
三、凡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需要以土地评估价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必须选择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手续,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凡转让房地产(除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外)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灭籍或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发放土地、房产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