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申报阶段(3月中旬至4月末)。社会各单位要对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自行“对号入座”,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办法(试行)》,自觉主动申报。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必须在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对申报的重点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要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对已经核实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进行分类统计,并将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和公告工作务必在5月1日前完成。
(三)实施起步阶段(5月初至8月中旬)。在
《规定》施行的第一个月,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
《规定》宣传贯彻月”活动。通过设置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使全社会普遍了解
《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单位切实落实
《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规定,重点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
《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为同类型单位树立样板,及时通过召开交流会、现场会、印发材料、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
(四)总结报告阶段(8月下旬)。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书面总结材料务于8月30日前报省宣传贯彻
《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