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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于去年11月14日发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规定》是与《消防法》相配套,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一部重要规章。宣传贯彻好《规定》,对于促进我省社会各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部署,决定从今年2月初开始至8月末,在全省集中开展宣传贯彻《规定》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广泛宣传《规定》,摸清基本单位底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为重点,以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格局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开创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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