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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02-2003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推进产业升级
  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切实负起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打破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的责任;要规范政府行为,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报备制;要强化协调服务意识,建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企业及项目的跟踪服务和反馈制度,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动态情况,及时帮助企业协调生产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调动民间资本投入,共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建立分工负责制,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要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明确目标,落实“八项重点工作”,组织实施“五个一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企业及项目。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里确定的“八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明确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制,推进产业升级。要认真组织实施“五个一批”项目,建立跟踪协调和服务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2.省计委负责综合协调,牵头负责指导全省性的产业链群和产业生产基地建设,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工作。
  3.省经贸委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与资产重组、培育大企业(集团)等工作,牵头负责实施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企业及项目,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设区市做好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链群、产业基地培育发展的各项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按比例扶持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153号,发挥监督、调度的作用,协调落实“五个一批”项目扶持资金。
  5.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高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配合省计委做好高技术产业化实施工作。
  6.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环保局、信息产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设区市负责各自行业或区域内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配合做好产业链群、产业基地培育发展等有关工作。
  7.企业要深化改革,进一步强化自身发展和自我提升产业结构的内在动力,切实承担起产业升级的主体作用。列入“五个一批”的企业要制定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对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强项目跟踪反馈制度。
  全省“五个一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企业、项目目录和目标责任制,以及关于加快发展石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高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等四个实施专项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等部门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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