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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城市发展和城镇化专项规划的通知

  2.加强城镇污染综合治理。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社会投入,企业化运行,政府监管的方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五江一溪”和敖江等主要江河流域和水库上游的各类城镇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2005年底,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福州、厦门和泉州三大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所有设市城市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或在建。加快治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二次污染问题,所有城市和主要江河流域上游的小城镇要建设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积极发展垃圾焚烧、堆肥和卫生填埋一体化技术,相对集中建设上规模的垃圾处理设施,到2005年底,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医疗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改革垃圾收集、储运、处理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垃圾处置收费政策,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废气排放的治理,减少废气排放。减少噪音污染和热岛效应。加强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新建污染重的项目。
  (六)提高城镇质量。以先进的规划设计思想为指导,提高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加强城镇综合治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1.认真开展区域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以构建海峡西岸繁荣带为目标,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闽江口城镇密集区、厦门湾城镇密集区和泉州“半小时”城市群的专项规划编制,强化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控制,解决好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以及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等问题。各市、县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框架内抓紧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市、县发展和区域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
  2.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设计工作。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卫星镇的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范畴,逐步推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开展“法定图则”的研究和制定。要注重做好城镇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城镇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处理好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城镇规划的实施,加强城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正确处理旧城(镇)改造与新区建设的关系。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强化城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城镇要建立城镇规划公示制度,形成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机制。城镇建筑设计要从塑造城镇整体形象出发,把城镇建筑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
  3.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完善城镇建设的法规体系,强化运用法律手段对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管。在建筑施工和管理中,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施工的科技含量,确保城镇建设的工程质量。
  4.加强城镇管理。各级城镇政府部门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努力提高城镇土地、市容市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整体服务水平。要以卫生、整洁、文明、有序为目标搞好城市管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管理,严禁违章建筑,加大对违章居住区的整治力度,认真解决“脏、乱、差”问题。整顿和管理好户外广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城镇建筑物清新美观。强化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管理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将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体制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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