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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今明两年,加快对现有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整合,清理整顿检测机构,尽快实现“资源共享,设备共用,成果共有”,并逐步向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化运作目标发展。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推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构筑省、市、县相配套,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相衔接,覆盖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督检测、受托检测和自我检测相结合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督促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自检自测,推广全过程质量管理。重点抓好农产品产地质量快速检测检疫体系建设,把好源头监控关。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要从主要农产品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认证是一种提供产品信誉的标志制度,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要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手段、措施和程序,省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浙江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规范认证行为,严格标识管理。要不断完善农业名牌培育、评价认定、质量跟踪机制,加大农业名牌产品培育和保护力度。
  (五)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严禁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超标污水、废水或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积极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和有机农药,教育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等,严厉打击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搞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为提高农产品质量打好基础。
  (六)落实配套措施。各级财政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主要农产品标准制定、高精检验检测设备等标准化建设的补助和以奖代补。对我省重要的特色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市场消费量大的农产品,逐个进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加工、上市等全过程的标准制定和标准推广,落实标准化实施方案和安全质量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农产品确定责任单位,专项负责有关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实施,并给予专项补助,经费包干使用。
  各类农业园区、农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等财政扶持资金的安排,都要与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工作挂钩,凡推进农业标准化不力或发现使用违禁品,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不得申报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已列入的,立即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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